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长丝(continuous filament glass fibre)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对欧盟产业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维持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税率详见下表。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7019 11 00、ex 7019 12 00((欧盟TARIC编码为7019 12 00 22、7019 12 00 25、7019 12 00 26、7019 12 00 39) 更多 »
新西兰商业、创新与就业部(MBIE)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总重不超过5千克的罐装桃(Preserved Peaches)作出反倾销调查第一阶段的裁定:涉案产品倾销幅度为4.3%,但该倾销未对新西兰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因此建议终止对其反倾销调查,不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2008700900。2022年11月29日,新西兰商业、创新与就业部,应新西兰唯一桃罐头生产商Heinz Wattie’s Limited于2022年8月31日提出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总重不超过5千克的罐装桃发 更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通知如下:一、将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通过本通知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通知。二、在本通知附 更多 »
2018年6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韩国6.2%—7.5%,台湾地区3.8%—4.2%,美国13.7%—55.7%,实施期限5年。2023年4月18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等10家申请企业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等9家支持申请企业代表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 更多 »
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4号和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2023年3月20日,中国酒业协会向商务部提交了《大麦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调查申请书》,主张中国大麦市场形势发生变化,请求商务部就继续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取消征税措施。2023年3月27日,商务部就收到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中 更多 »
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马达加斯加代表团于2月13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3年2月11日,应马达加斯加国内企业申请,马达加斯加调查机关(ANMCC)对进口浓缩乳及稀奶油(法语:Lait concentré)启动保障措施调查;与此同时,建议自2023年2月11日起对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征收32%的临时保障措施税,措施有效期为200天。涉案产品包括加糖、未加糖、脱脂、半脱脂的浓缩乳及稀奶油,涉及马达加斯加税号04029100和 04029900项下的产品。涉案产品的主要出口国为马来西亚、荷兰、新加坡和中国。 更多 »
2018年2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9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1.4%-49.9%,实施期限为5年。2022年12月12日,商务部收到苏州市罗森助剂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 更多 »
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新鲜大蒜(Fresh Garlic)作出第五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倾销税,将导致中国新鲜大蒜的倾销以376.67 %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税号为0703.20.0000、0703.20.0005、0703.20.0015、0703.20.0010、0703.20.0020、0703.20.0090、0710.80.7060、0710.80.9750、0711.90.6000、0711.90.6500、2005.90.9500、2005. 更多 »